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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7]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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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27 |
| 信息简介: |
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的自治区直属企业,由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审批;在南宁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区直企业,委托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若总机构及其所属企业跨地、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地、市地方税务局(含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下同。)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