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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7]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对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征收人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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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25 |
| 信息简介: |
对既取得佣金收入,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营销业务员,应将佣金收入扣除40%的费用后,合并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