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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1997]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北海市供销社股金服务中心股金利息收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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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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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北海市供销社股金服务中心股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北地税报[1997]44号)收悉。该文称,北海市供销社股金服务中心将其社员、农民、城镇居民投资入股的股金和盈余公积、银行贷款、不需返还收入等资金,投放给供销社内基层单位使用,并且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收取股金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