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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1997]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贷给企业使用所得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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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21 |
| 信息简介: |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非金融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