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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7]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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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14 |
| 信息简介: | 根据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的规定,由原来的福利基金帐户余额数转到应付福利费的部份,发给职工的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原来未按有关规定调转到应付福利费的福利基金,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