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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7]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 财政厅 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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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13 |
| 信息简介: |
上述审批权限仅适用于参加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期间内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的财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