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防地税发[1997]126号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防地税发[1997]126号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09 |
| 信息简介: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便于征管,对港口区、防城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税款期限,定为按年征收,于每年元月十日前,七月十日前,分别就上半年、下半年的税款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