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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7]1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不收取工本费的规定[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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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08 |
| 信息简介: | 从停止收费之日起,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向纳税人收取纳税申报表工本费,如有违反规定继续收取工本费的,将作为违章违纪问题处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把收费所得上缴区地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