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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7]1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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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07 |
| 信息简介: |
凡本地发生第一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案件的,负责查处该处罚案件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3日内,携带案卷材料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报,以便加强对该处罚案件组织听证工作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