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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7]1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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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03 |
| 信息简介: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8月1日批准,对我区各类市场(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部门兴办的各类贸易市场)用房,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