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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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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3:01 |
| 信息简介: | 凡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常住户口和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且生活能自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均为分散按比例就业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