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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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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57 |
| 信息简介: |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帐证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每月800元予以扣除,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标准为550元/人,超过部分在计税时不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