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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防地税发[1998]32号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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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55 |
| 信息简介: | 近据反映,港口区和防城区对房产税纳税期限执行不一致,给纳税人缴税带来不便,为利于征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在港口区、防城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统一为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下半年税款分别于每年元月10日前、7月10日前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