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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8]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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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54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申报处理财产损失,必须填写《企业流动资产损失处理申报(审批)表》或《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处理申报(审批)表》(表式附后),并附有关部门、机关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