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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1998]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返还时如何确定土地开发成本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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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52 |
| 信息简介: | 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费用和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其他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