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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1998]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电、供水部门所属安装队从事安装业务的收入如何划分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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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51 |
| 信息简介: |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供水、供电部门所属安装队(企业)承接各项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安装队(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对其提供安装劳务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