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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8]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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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50 |
| 信息简介: |
根据该《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精神,我区营销员(非雇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