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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1998]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自治区电力局系统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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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48 |
| 信息简介: |
供电局(公司)销售电力产品.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当期供电环节度预缴增值税税额,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