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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8]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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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47 |
| 信息简介: |
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在1997年的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并已上报主管税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还没有进行审批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处理的审批权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