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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8]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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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46 |
| 信息简介: |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通知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金融业应收利息核算年限改变后,其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相应调整为1年,对保险业计征应收保费营业税亦按此原则处理。请各地做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