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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1998]1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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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46 |
| 信息简介: | 批准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的企业改变企业性质、经营方式,如实行关、停、并、转等,应主动向国税机关报告,国税机关按政策规定及时严格核查重新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