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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8]1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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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43 |
| 信息简介: | 企业经过股权重组、资产转让后,外方注册资本不占到重组后企业注册资本25%的,不得计算返还。外方通过撤资、抽逃资金或其他方式,使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金不到全部注册资本的25%的,也不得计算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