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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桂地税发[1998]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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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8:22:43
信息简介: 货代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集中印制。各国际货代企业应将用票量(按两年期用量作计划)呈报所在地地级市地税局(同时抄送当地级市外经贸局),由各地级市地税局于1998年9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地税局批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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