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地税发[1998]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地税发[1998]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桂地税发[1998]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43 |
| 信息简介: | 货代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集中印制。各国际货代企业应将用票量(按两年期用量作计划)呈报所在地地级市地税局(同时抄送当地级市外经贸局),由各地级市地税局于1998年9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地税局批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