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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1998]1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转代理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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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42 |
| 信息简介: | 因此,甲公司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通过乙公司转代理在报纸、广播、电视台等媒介单位发布广告,在计算甲公司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时,可以扣除其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用,但不能扣除付予乙公司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