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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1998]1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铁路部门代其他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并入营业额交纳营业税的批复[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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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38 |
| 信息简介: |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罗城县地方铁路管理部门代国家铁路部门收取的运费、基金和其他价外费用,应并入地方铁路运输营业额在当地一并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