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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1998]1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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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38 |
| 信息简介: | 对保险公司在1997年1月1日后办理的“储金”业务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