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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1998]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部门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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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37 |
| 信息简介: | 即:供水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增容费及建设费”是一次性收取的,而非随同自来水作价并按每次用水量收取的,应当征收营业税;如随同自来水作价并按每次用水量收取的,不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