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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1998]4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企业开展地产卷烟促销活动所支付的促销经费补贴列支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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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33 |
| 信息简介: | 区烟草公司、南宁甲天下集团、钟山烟厂在促销活动中所支付给各烟草企业和零售单位的促销补贴(包括月度经费补贴和年度一次性补贴)不属于本企业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已经列支扣除的,应作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