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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1998]2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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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31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要妥善保管所取得的《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凡有涂改、粘贴、严重污损或残缺的,一律不得作为有效证明使用;超出证明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收购单位扣缴其应纳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