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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1998]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问题的复函[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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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26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