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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1999]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军事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场地和房屋等行为征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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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23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河池军分区转让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