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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1999]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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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20 |
| 信息简介: | 各地、市、县国税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有关规定严格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按照自治区国税局桂国税发[1996]247号文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先斩后奏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