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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1999]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法院强制拍卖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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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19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九条规定,对债务人经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仍应以债务人为纳税人,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