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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9]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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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16 |
| 信息简介: |
收取发票保证金的标准为每次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具体标准由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用票户所领购发票的面额及数量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依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