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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9]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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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16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