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国税发[1999]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桂国税发[1999]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14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享受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数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必须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层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并下达审核确定书后方可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