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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桂国税发[1999]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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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8:22:14
信息简介: 纳税人享受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数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必须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层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并下达审核确定书后方可执行。在区内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由汇总纳税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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