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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9]1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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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14 |
| 信息简介: |
单位和个人将自养生猪运往外县(市)宰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运自养牲畜征收屠宰税的通知》(桂政办函[1996]243号)的规定,起运时征收屠宰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