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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1999]1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银行以债务人土地、房屋抵顶贷款本息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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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2:13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按规定不在损益表核算的超过逾期贷款核算年限的催收贷款利息收入,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为实际取得利息收入、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