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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9]1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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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59 |
| 信息简介: | 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暂执行按年征收,分月或分季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