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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1999]4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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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56 |
| 信息简介: | 各级国税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必须严格按桂国税函[1999]348号文收取工本费,不得超出文件的规定收取其他费用。各级国税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和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