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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1999]2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征税的函[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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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53 |
| 信息简介: |
签订新合同后,又使你行依法产生了新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企业借新贷还旧贷的行为,并不是同一贷款的两个方面,而是两次不同的贷款行为,应按新老合同分别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