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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1999]2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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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53 |
| 信息简介: |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完成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