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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200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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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50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示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修订为: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规定和县以上粮食部门的储备计划收购、购进、储备、销售的粮食(包括定购粮、议购粮保护价收购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中央及地方储备粮等),以及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