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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2000]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电力附加费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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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40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22号)规定,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