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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0]1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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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36 |
| 信息简介: | 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精神,对我区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