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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南府发[2000]7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变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关税费缴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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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33 |
| 信息简介: | 首次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标定地价未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暂按成交金额(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的1%缴纳,但超过购买公有住房时规定的控制标准部分面积的价款应在成交金额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