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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2000]1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不设在农村的村办集体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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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32 |
| 信息简介: |
因此,对村办集体企业应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第九条免税政策,对不设在农村,而设在县(市)区、镇、城区范围内的村及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应按规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