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地税函[2000]1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不设在农村的村办集体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桂地税函[2000]1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不设在农村的村办集体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18:21:32
信息简介: 因此,对村办集体企业应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第九条免税政策,对不设在农村,而设在县(市)区、镇、城区范围内的村及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应按规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