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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2000]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林业部门收取的更改基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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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30 |
| 信息简介: |
林业部门收取的更改基金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名单,因此,对林业部门收取的更改基金应全额(包括上交部分)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