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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0]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停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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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1:29 |
| 信息简介: | 除按《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障基金允许税前扣除外,对纳税人为职工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可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桂办发[1998]39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